一、『預售屋定型化契約』應記載之事項:
1.契約審閱期-至少有5日以上之審閱期
本契約於中華民國**年**月**日,經買方攜回審閱**日。
(契約審閱期至少5日)
2.賣方對廣告之義務:
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預售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
材設備表、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,均為契約之一部
分。所以,完善保留接待中心所給的DM及廣宣品也是很重要的,
日後如有爭議時,可做為證據之一。
3.房屋標示及停車位規格:
(1)土地坐落:**縣**鄉(鎮、市、區)**段**小段**地號等**筆土
地,面積共計**平方公尺(**坪)。
(2)房屋坐落:同前述基地內「**」編號第**棟第**樓第**戶(共
計**戶)。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**年**月**日第**號建造執照。
(3)停車位性質:位置、型式、編號、規格等內容。
4.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-
(1)土地面積-建商須詳列買方購買之土地面積。
EX-**戶,其土地持分面積**平方公尺(坪),應有權利範圍為
**,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**平方公尺(**坪),占區分所
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**平方公尺(**坪)比例計算。
(2)房屋面積-本房屋面積,共計**平方公尺(**坪)。
包含-專有部分,面積計**平方公尺(坪)。
共有部分,面積計**平方公尺(坪)。
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**%
5.共有部分項目、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
6.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
(1)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。
(2)土地面積、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,其不足部
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。如是面積超過之狀況,買方找補以
2%為限(不得超過2%)。
7.契約總價(含履約保證機制):
(1)應寫明契約總價款(土地價款/房屋價款/車位價款)
(2)履約保證機制-履約擔保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。
A-不動產開發信託
B-價金返還之保證
C-價金信託
D-同業連帶擔保
E-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
8.付款條件:
付款,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,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
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。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20
日以上。
9.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:
買方如逾期達5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,買方應加付
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2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,於補繳期款時一併
繳付買方。如逾期2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
息,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,經送達7日內仍未繳者,雙方
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。
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,不在此限。
10.地下層、屋頂及法定空地使用方式及權屬
11.建材設備及其廠牌、規格
施工標準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。
除經買方同意,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附件所列舉品牌
以外之產品替代。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,不在此限。
12.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
13.驗收
14.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
15.通知交屋期限
(1)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,通知買方進行交屋。
(2)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,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、房屋保固
服務紀錄卡、使用維護手冊、規約草約、使用執照(或影本)及賣方
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。
(3)買方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**內,配合辦理交屋手續,賣方不負保管
責任。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。
16.共有部分之點交
17.保固期限及範圍:
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,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
賣方通知交屋日起,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
,結構部分(基礎、梁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、屋頂、樓梯、擋土牆)
負責保固15年。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,負責保固1年。
18.貸款約定
19.貸款撥付
20.房地轉讓條件
21.地價稅/房屋稅之分攤比例
22.稅費負擔之約定
23.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
24.違約之處罰
二、『預售屋定型化契約』不應記載之事項:
(1)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。
(2)出售標的不得包刮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造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
間面積。
(3)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「使用面積」、「受益面積」、
「銷售面積」等名詞。
(4)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。
(5)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205條所定20%年利率利息。
(6)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制裁或禁止規定之約定。
(7)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於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