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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2日 星期六

代位繼承?那些情形會發生?

 

前言:[代位繼承]就是代替某人成為繼承人的意思。


一、代位繼承:

民法1147條: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
民法1138條: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-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民法1140條: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
簡單來說,當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(直系血親卑親屬),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代替繼承該繼承人原本所該繼承之財產。

例如:有一對夫妻(夫-甲,妻-乙),有3子女(丙、丁、戊)。戊去年就已經過世了,留有一子(己)。今年其夫-甲過世了,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依民法之規定,繼承之遺產算法如下,1000萬元,由其妻(當然繼承人)與其子女-丙、丁、戊(直系血親卑親屬)均分,每人各250萬元(1000/4=250)。但戊早於其父-甲先過世,所以原本戊該繼承其父甲遺產之權利250萬元,由戊之子-己來繼承。

所以,妻乙-250萬、丙-250萬,丁-250萬,己-250萬。


二、代位繼承發生之情形:有二種情形-

1. 民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- (戊)
(1)於繼承開始死亡-
繼承人(戊)必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才需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
(己)代位繼承其權利。
(2)喪失繼承權-繼承人(戊),雖然健在,但因下列5種原因喪失
繼承權時,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己),代位繼承其利。
(民1145)
A-故意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
者。
B-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
變更之者。
C-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
回或變更之者。
D-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E-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表示其
不得繼承者。
簡單來說,就是企圖謀害被繼承人(甲)或被判刑,或以詐術、
脅迫被繼承人更改、撤回、變更遺囑,或是重大侮辱被繼承
人,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遺產者。

[代位繼承]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-
1.代位繼承人(己)必須是被代位者(戊)的直系血親卑親屬
2.如果被代位繼承人(戊),主動拋棄繼承權,戊之子(己)無法
代位繼承。(拋棄繼承權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),則1000萬
元由其妻乙與丙、丁三人共同繼承。

2024年2月21日 星期三

遺產繼承人?配偶之應繼分?

 


民法1147條: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民法1138條: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-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民法1144條:配偶應繼份,依下列定之-
(1)與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(2)與1138條所定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1/2。
(3)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2/3。
(4)無1138條所定,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。

說明:按上述法條,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,才開始的,所以如果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說要拋棄繼承遺產,這是不生效力的。另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當另一半死亡時,不要直覺就認為可繼承另一半全部財產。要依照上述1138及1144規定申辦處理之。

舉例來說:
(1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。其妻乙生3子-丙、丁、戊,1/15日甲死亡,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繼承的效力就開始了。在無遺囑之狀況下,其遺產分配為,1000萬元/4人(乙、丙、丁、戊)=250萬元/每人。
(2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,沒有生小孩。1/15日甲死亡,甲死時尚有其父-丙與其母-丁在世。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其遺產分配為,妻乙為當然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2(1000萬元/2=500萬元)。丙與丁為第二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2(共同繼承500萬遺產,也就是各250萬元)。
(3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,沒有生小孩,甲之父母已歿,也無兄弟姊妹在世。1/15日甲死亡,甲死時尚有其祖父-丙在世。留有遺產9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其遺產分配為,妻乙為當然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2/3(900萬元*2/3=600萬元)。祖父-丙為第四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3(可繼承900*1/3=300萬遺產)。


2022年2月19日 星期六

「夫妻財產制」?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?

 


「夫妻財產制」?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

一、夫妻財產制
 民法規定,夫妻財產制分為-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。

民法1005條-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。


二、法定財產制:
1.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
   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。不能證
   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為夫妻共有。
2.夫或妻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,視為婚後財產。
3.夫妻各自對債務負清償之責。

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?

一、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。其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之。

二、該請求權時效,自請求權人知有該剩餘財產差額起始算,2年內不行始而消滅。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(他方死亡或離婚)時起算,逾5年不行使,而請求權消滅

三、此外,若差額分配請求顯失公平者,可訴請法院調整。


實例:夫婚後淨資產為1000萬,妻婚後淨資產為200萬,夫妻離婚時,妻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( 1000萬-200萬/2),即400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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