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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2日 星期六

代位繼承?那些情形會發生?

 

前言:[代位繼承]就是代替某人成為繼承人的意思。


一、代位繼承:

民法1147條: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
民法1138條: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-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民法1140條: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
簡單來說,當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(直系血親卑親屬),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代替繼承該繼承人原本所該繼承之財產。

例如:有一對夫妻(夫-甲,妻-乙),有3子女(丙、丁、戊)。戊去年就已經過世了,留有一子(己)。今年其夫-甲過世了,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依民法之規定,繼承之遺產算法如下,1000萬元,由其妻(當然繼承人)與其子女-丙、丁、戊(直系血親卑親屬)均分,每人各250萬元(1000/4=250)。但戊早於其父-甲先過世,所以原本戊該繼承其父甲遺產之權利250萬元,由戊之子-己來繼承。

所以,妻乙-250萬、丙-250萬,丁-250萬,己-250萬。


二、代位繼承發生之情形:有二種情形-

1. 民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- (戊)
(1)於繼承開始死亡-
繼承人(戊)必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才需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
(己)代位繼承其權利。
(2)喪失繼承權-繼承人(戊),雖然健在,但因下列5種原因喪失
繼承權時,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己),代位繼承其利。
(民1145)
A-故意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
者。
B-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
變更之者。
C-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
回或變更之者。
D-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E-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表示其
不得繼承者。
簡單來說,就是企圖謀害被繼承人(甲)或被判刑,或以詐術、
脅迫被繼承人更改、撤回、變更遺囑,或是重大侮辱被繼承
人,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遺產者。

[代位繼承]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-
1.代位繼承人(己)必須是被代位者(戊)的直系血親卑親屬
2.如果被代位繼承人(戊),主動拋棄繼承權,戊之子(己)無法
代位繼承。(拋棄繼承權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),則1000萬
元由其妻乙與丙、丁三人共同繼承。

2024年2月21日 星期三

遺產繼承人?配偶之應繼分?

 


民法1147條: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民法1138條: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-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民法1144條:配偶應繼份,依下列定之-
(1)與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(2)與1138條所定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1/2。
(3)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2/3。
(4)無1138條所定,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。

說明:按上述法條,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,才開始的,所以如果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說要拋棄繼承遺產,這是不生效力的。另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當另一半死亡時,不要直覺就認為可繼承另一半全部財產。要依照上述1138及1144規定申辦處理之。

舉例來說:
(1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。其妻乙生3子-丙、丁、戊,1/15日甲死亡,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繼承的效力就開始了。在無遺囑之狀況下,其遺產分配為,1000萬元/4人(乙、丙、丁、戊)=250萬元/每人。
(2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,沒有生小孩。1/15日甲死亡,甲死時尚有其父-丙與其母-丁在世。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其遺產分配為,妻乙為當然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2(1000萬元/2=500萬元)。丙與丁為第二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2(共同繼承500萬遺產,也就是各250萬元)。
(3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,沒有生小孩,甲之父母已歿,也無兄弟姊妹在世。1/15日甲死亡,甲死時尚有其祖父-丙在世。留有遺產9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其遺產分配為,妻乙為當然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2/3(900萬元*2/3=600萬元)。祖父-丙為第四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3(可繼承900*1/3=300萬遺產)。


2023年7月2日 星期日

『房貸壽險』 與『定期壽險』的差異?買哪個好?

 

『房貸壽險』與『定期壽險』 -

一、房貸壽險:

專為保障房子而規劃的一種壽險。簡單來說,房屋貸款人為保全房貸中的房子,透過房貸放款銀行而購買的一種定期壽險。此險種在被保險人(貸款人)保險期間,因疾病或意外身故,無法繼續償還房貸時,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。


二、定期壽險:

定期壽險是一種人身保險,因終身壽險費用較高,而推出的一種定期型的壽險保障。其保費較一般壽險為低,很適合一般年輕/中年族群搭配投保,獲其定期的保障。


三、「房貸壽險」與「定期壽險」二者相同點:

(1)二者均為當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因意外、疾病導致身故或完全失能,而獲得保險公司所給付之理賠金。
(2)定期壽險低保費與高保障的特性,也具備者與房貸壽險相同的保險功能。


四、「房貸壽險」與「定期壽險」二者相異點:

(1)「房貸壽險」--可一次躉繳(104年金管會規定也可期繳)。
一般而言,有買房貸壽險之房屋貸款人,銀行在放款利率
上,會給予較為彈性之房貸利率。但銀行不能以較高貸款額
度或較低貸款利率,不當強迫推銷房貸壽險。
(2)房貸壽險投保程序較簡便,一般房貸壽險客戶在55歲以下,
一定保額內(健康告知正常下)大致可免體檢。而定期壽險,
有時會依照被保險人之年齡/身體狀況,要求被保險人體檢。


五、總結:筆者建議

(1)有房貸之貸款人,為避免發生意外時,剩餘房貸由家人承擔。一定要將保險是否充足納入考量。如買房時,其被保險人保險金額(壽險/定期壽險/團險等)已大於或等於房貸金額,在資金的考量下,不一定要再購買房貸壽險。如資金足夠,多買一份保險,增加保障,也是一種方式。
(2)如購屋時保障不夠,就可選擇購買房貸壽險或加買定期險,來彌補保障之不足。


***以往房貸壽險爭議很多,104年4月金管會規定-
1.保費繳納方式-除躉繳(一次繳清)外,也要包括期繳
2.房貸壽險受益人回歸為要保人
3.銀行不能強迫貸款人購買房貸壽險。



延伸閱讀:何謂住宅火險?何謂地震險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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