跑馬燈

歡迎分享、訂閱 本站網址 WWW.109.idv.tw

2024年3月2日 星期六

代位繼承?那些情形會發生?

 

前言:[代位繼承]就是代替某人成為繼承人的意思。


一、代位繼承:

民法1147條: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
民法1138條: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-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民法1140條: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
簡單來說,當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(直系血親卑親屬),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代替繼承該繼承人原本所該繼承之財產。

例如:有一對夫妻(夫-甲,妻-乙),有3子女(丙、丁、戊)。戊去年就已經過世了,留有一子(己)。今年其夫-甲過世了,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依民法之規定,繼承之遺產算法如下,1000萬元,由其妻(當然繼承人)與其子女-丙、丁、戊(直系血親卑親屬)均分,每人各250萬元(1000/4=250)。但戊早於其父-甲先過世,所以原本戊該繼承其父甲遺產之權利250萬元,由戊之子-己來繼承。

所以,妻乙-250萬、丙-250萬,丁-250萬,己-250萬。


二、代位繼承發生之情形:有二種情形-

1. 民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- (戊)
(1)於繼承開始死亡-
繼承人(戊)必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才需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
(己)代位繼承其權利。
(2)喪失繼承權-繼承人(戊),雖然健在,但因下列5種原因喪失
繼承權時,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(己),代位繼承其利。
(民1145)
A-故意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
者。
B-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
變更之者。
C-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
回或變更之者。
D-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E-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表示其
不得繼承者。
簡單來說,就是企圖謀害被繼承人(甲)或被判刑,或以詐術、
脅迫被繼承人更改、撤回、變更遺囑,或是重大侮辱被繼承
人,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遺產者。

[代位繼承]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-
1.代位繼承人(己)必須是被代位者(戊)的直系血親卑親屬
2.如果被代位繼承人(戊),主動拋棄繼承權,戊之子(己)無法
代位繼承。(拋棄繼承權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),則1000萬
元由其妻乙與丙、丁三人共同繼承。

精選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