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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2月21日 星期三

遺產繼承人?配偶之應繼分?

 


民法1147條: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民法1138條: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-
(1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(2)父母。
(3)兄弟姊妹。
(4)祖父母。

民法1144條:配偶應繼份,依下列定之-
(1)與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(2)與1138條所定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1/2。
(3)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份為遺產2/3。
(4)無1138條所定,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。

說明:按上述法條,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,才開始的,所以如果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說要拋棄繼承遺產,這是不生效力的。另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當另一半死亡時,不要直覺就認為可繼承另一半全部財產。要依照上述1138及1144規定申辦處理之。

舉例來說:
(1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。其妻乙生3子-丙、丁、戊,1/15日甲死亡,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繼承的效力就開始了。在無遺囑之狀況下,其遺產分配為,1000萬元/4人(乙、丙、丁、戊)=250萬元/每人。
(2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,沒有生小孩。1/15日甲死亡,甲死時尚有其父-丙與其母-丁在世。留有遺產10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其遺產分配為,妻乙為當然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2(1000萬元/2=500萬元)。丙與丁為第二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2(共同繼承500萬遺產,也就是各250萬元)。
(3)有一對夫妻,夫甲、妻乙,沒有生小孩,甲之父母已歿,也無兄弟姊妹在世。1/15日甲死亡,甲死時尚有其祖父-丙在世。留有遺產900萬元。
說明:1/15甲死亡後,其遺產分配為,妻乙為當然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2/3(900萬元*2/3=600萬元)。祖父-丙為第四順序繼承人,其應繼份為遺產之1/3(可繼承900*1/3=300萬遺產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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