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賣不破租賃
一、意義:房屋所有權移轉,不影響租客租約之權利(有例外條件)。
二、原因:為保護承租人之權益,因此立法修訂之。
三、說明:依民法425條-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
三、說明:依民法425條-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
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
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
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
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
簡單說,出租人(原屋主)在房屋出租後,承租人(房客)依租賃合約
占有使用中,即使後來原屋主將房屋賣給他人(所有權移轉給他人
-新屋主)。房客的租約,對於新房東而言,仍繼續適用。
四、下列情況,分述說明--
1.有經公證之租約-----一律適用「買賣不破租賃」。
(不管租賃類型是5年以下,5年以上,不定期租約)
2..未經公證之租約-----5年以下才適用「買賣不破租賃」。
(5年以上及不定期租約不適用)
1.有經公證之租約-----一律適用「買賣不破租賃」。
(不管租賃類型是5年以下,5年以上,不定期租約)
2..未經公證之租約-----5年以下才適用「買賣不破租賃」。
(5年以上及不定期租約不適用)
五、建議:
(一)對租客而言-
租屋記得簽租約(5年以下租約,到期就進行換約),如一次簽
約5年以上,記得一定要去公證 (法院公證人/民間公證人皆可)。
(二)對房東而言- (最佳是租約+公證)
1.自住型出租,一定要簽租約(約期5年以下)。最好還能加入
防自殺條款。
2.營業用出租,一定要租約+公證,才會有保障。
(一)對租客而言-
租屋記得簽租約(5年以下租約,到期就進行換約),如一次簽
約5年以上,記得一定要去公證 (法院公證人/民間公證人皆可)。
(二)對房東而言- (最佳是租約+公證)
1.自住型出租,一定要簽租約(約期5年以下)。最好還能加入
防自殺條款。
2.營業用出租,一定要租約+公證,才會有保障。
備註--
1.公證費之收取標準,依公證法之規定。如屬財產上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,
標的有特定金額。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下列標準收取之。
** 標的金額20萬元以下者,公證費用1000元
標的金額20-50萬元者,公證費用2000元
標的金額50-100萬元者,公證費用3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