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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2月2日 星期三

「不動產處分多數決」土地法34-1?與「優先購買權」!

 

「不動產處分多數決」土地法34-1?


一、土地法34-1,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

二、土法34條-1,在土地法中是非常重要的法條。政府為了消除共有關係,增加土地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只要不動產之共有人超過1/2+持分面積超過1/2,或是持分面積超過2/3(人數不計),便可對該不動產進行處份。

三、按土地法34條-1第4項規定,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
也就是說,共有人想將持分土地出賣給第三人時,該共有人(賣方)必須以存證信函通知他共有人。他共有人必須於函到15日內主張是否行優先購買權。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,原買方才算買到該物件。

另外,此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性質,如所有權人甲違反規定將該物出賣給第三人且完成移轉登記。他共有人僅能對甲提出損害賠償,而不能要求塗銷登記回復原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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